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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布局理塘全县卷烟零售网点,规范烟草制品市场流通秩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工信部37号令)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理塘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理塘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和合理化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卷烟零售点是经理塘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准予行政许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申请卷烟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理塘县烟草专卖局主管理塘全县烟草专卖零售网点合理布局,根据《四川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相关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便民服务。卷烟零售点分布尽量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和城区主要街道,积极推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卷烟零售点的发展,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服务网络,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并实行一证一点的经营制度。

第七条  申请在先。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化布局规定所限,无法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章  一般设置规定

第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和管理,在遵循依法依规的原则下,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高城镇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人口密度、居住集中程度、功能区域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布局:

仙鹤大道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5个,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150米以上;

幸福路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8个,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80米以上;

团结路零售点总量不超过16个,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200米以上;

格聂路零售点总量不超过9个,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100米以上;

巴塘路零售点总量不超过6个,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200米以上;

赛马大道、雅江路零售点总量不超过5个,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200米以上;

无量河路零售点总量不超过4个,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200米以上;

爱民路零售点总量不超过3个,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150米以上;

高城镇城区其他街道,每条街道零售点总量不超过2个,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应达到300米以上。

上述距离包括与不同街道上的最近零售点间的距离。

(三)除高城镇城区外,其余各乡、镇(含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和其他所有行政村)新申请零售点与最近零售点之间不设置距离限制,但实行乡、镇零售点总量控制,其中,甲洼镇、格聂镇零售点总量均不超过5个,禾尼乡、濯桑乡零售点总量均不超过4个,木拉镇、拉波镇、觉吾镇、曲登乡、村戈乡、呷洼乡零售点总量均不超过3个,君坝镇、麦洼乡、德巫乡、藏坝乡、奔戈乡零售点总量均不超过2个,哈依乡、绒坝乡、莫坝乡、亚火乡、上木拉乡、格木乡零售点总量均不超过1个。

(四)综合集贸市场、货物集散中心、物流园区内,按固定摊位(门店)数设置零售点,固定摊位(门店)数不满50个的设置零售点不超过1个;50个以上的,每增加50个增设1个。

(五)依据《国家烟草专卖局办公室关于加油站便利店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烟办综〔2014〕474号),加油站便利店在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存在安全隐患的前提下,又符合本规定相关办证条件的,可设置1个零售点。

第四章  特殊设置规定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且不属于本规定第十二条所述禁止设置情形的,可设置一个零售点:

(一)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区域、驻训部队内。

(二)营业面积在500平米以上且服务时间在12小时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和购物中心。

(三)经营地址设在工人居住生活区内,且在册工人人数在200人以上的厂矿企业、工地驻点。其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工程期限。

(四)以满足特定消费群体需要的宾馆、酒店、酒楼、饭店、服务站、纪念馆、体育馆、候车厅、加油站等,可以满足办证需求,但其经营对象只能为上述场所内部的消费群体,不得将烟草制品摆放在临街面位置。如果其在临街面位置经营的,按照一般设置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持相关部门有效证明且属《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残疾人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0〕22号)中“应当放宽办证条件的情形”的残疾人、军烈属、建档立卡贫困户、其他经政府部门确认属优惠照顾对象等弱势群体申请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且申请人未在本地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在出具真实有效证件、相关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后,放宽间距为限制距离的一半,但实际经营者必须为本人或直系亲属,且同一申请人在本辖区内只能放宽一次。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无法联网查询等残疾人证明材料办理的,应当不予发证,已经取得许可证的,应当予以撤销并收回。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定、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间距为限制距离的一半。

第五章  禁止设置规定

第十二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办理卷烟零售点:

(一)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1.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2.不能辨认及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3.智力残疾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或限制民事行为的公民;4.其他经依法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二)经营化工、油漆、农药、建材等有害、易爆物品的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

(三)中小学校、幼儿园内以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100米范围内。

(四)凡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已设置的卷烟零售点同时取消。

(五)利用自动售货机(柜)、信息网络(包括互联网、微信等自媒体)销售烟草制品的。

(六)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摊点、各类违章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如停车场、农贸市场流动摊点、私自搭建的房屋等)。

(七)《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不予办理的情形:

1.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2.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3.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4.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5.《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不予办理情形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三条  理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修订前依法设立的卷烟零售点,不受卷烟零售点合理化布局规定调整的影响,但基于安全因素、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除外。现有零售点如超出本规定所属划分区域零售点数量的,按照尊重历史的原则,原有零售点自然淘汰,同时该划分区域不再新增零售点。因经营主体,经营地址或企业类型发生改变,按本规定重新申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如不符合本规定条件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在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发证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五条  符合一般设置、特殊设置规定,同时属于禁止设置规定不予设置零售点情形的,按照禁止设置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与其周围最近零售点之间的最短距离。该距离由发证机关两名以上(含两名)执法人员按照以下情形实地测量:

(一)按照一般设置规定测量之间的距离,应测量申请点门面(含所有门面)外墙沿与参照点门面(含所有门面)外墙沿之间无障碍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二)按照禁止设置规定测量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的距离,应测量申请点门面(含所有门面)外墙沿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之间无障碍可正常通行的最短距离。

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或城市建设管理部门设置固定的隔离带(栏)、绿化带等,视为障碍物,应为不可正常通行;可正常通行道路上因临时性设置安全设施或放置物品、未经批准擅自建造建筑体或围栏、阶段性施工等影响通行的,不视为存在障碍物。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

本规定所称“幼儿园”指经有关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幼儿园。

第十八条  本规定中所称的“以上”、 “不少于”、“内”包含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定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理塘县烟草专卖局组织对《理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情况重新发布或者修订后发布。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理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为5年。《理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理府函〔2021〕12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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