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流通秩序,促进烟草市场健康发展,保障国家利益,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和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理塘县行政区域范围内卷烟零售点的设置和合理化布局。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卷烟零售点是经理塘县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准予行政许可,从事卷烟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
第四条 申请卷烟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事项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理塘县烟草专卖局主管理塘全县烟草专卖零售网点合理布局,根据《四川省烟草专卖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相关规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卷烟零售点合理布局的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 便民服务。卷烟零售点分布尽量覆盖全县所有乡镇和城区主要街道,积极推动城乡结合部和农村卷烟零售点的发展,构建方便群众、适应消费的服务网络,方便消费者购买卷烟,并实行“一证一址”的经营制度。
第七条 申请在先。两个或两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因合理化布局规定所限,无法都给予行政许可的,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是否准予行政许可决定。
第二章 布局规定标准
第八条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办理、发放和管理,在遵循依法依规的原则下,申请经营卷烟零售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必须有与住所相独立的固定经营场所。
(二)高城镇城区烟草制品零售点根据人口密度、居住集中程度、功能区域等因素综合考虑,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布局:
1、城网的区域划分(共计6个社区),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城市街道。
(1)高城社区: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0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之间间距调整为同侧300米、异侧200米。
(2)更登亚批社区: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0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之间间距调整为同侧300米、异侧200米。
(3)无量河社区: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5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之间间距调整为同侧300米、异侧200米。
(4)格聂社区: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5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之间间距调整为同侧300米、异侧200米。
(5)白塔社区: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8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之间间距调整为同侧300米、异侧200米。
(6)康巴社区:卷烟零售点控制在12户以内,每个卷烟零售点之间间距调整为同侧300米、异侧200米。
2、农网的区域划分,按照“总量”调控模式,适用于乡镇街道。
(1)拉波镇: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以内,容古村1户、中扎村2户,协宗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2)麦洼乡: 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卡龚村1户、大中村1户,措洼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3)甲洼镇:卷烟零售点控制在7户以内(东珠村1户、扎西村3户、卡娘村1户、俄丁村1户、江达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4)曲登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以内(混查村1户、浑查村3户,普查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5)濯桑乡(与雄坝乡合并):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以内(康呷村2户、察卡村1户、查卡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6)格聂镇:卷烟零售点控制在7户以内(章纳村2户镇所在地、喇嘛垭3户镇所在地、乃干多村1户、则巴村1户景区),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7)呷洼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尼依村1户、日里新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8)藏坝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安多村3户、亚中村1户,固中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9)亚火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亚火村1户、麻火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10)哈依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哈依村1户、桑多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11)村戈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以内(查卡村3户、觉塔村1户,村戈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12)木拉镇: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以内(则工村1户、曲呷村1户、细忠1户、麻依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13)奔戈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以内(托仁村2户、卡灰村1户,扎呷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14)上木拉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奔戈村1户、格中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15)绒坝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仁达村1户、阿宗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16)觉吾镇:卷烟零售点控制在4户以内(觉吾村3户、卡达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17)格木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察卡村1户、学说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18)君坝镇:卷烟零售点控制在3户以内(合中村包括俄拉村1户、协合村1户、俄何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19)禾尼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5户以内(岭戈村包括金青村3户、禾然色巴村1户、克日泽洼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20)德巫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当巴村2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21)莫坝乡:卷烟零售点控制在2户以内(下莫坝村1户、中莫坝村1户),其余每个空白行政村设置1户。
3、雪茄烟(不经营卷烟)和电子烟(不经营卷烟)专营店,可分别设置2个零售点。不受所在区域数量限制和间距限制。
第九条 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以下区域不受所属地区数量、间距限制:
(一)在建工程、工区所在项目部,人员在200人以上,管理相对集中,在工区内可设置1个零售点,施工期即为许可证有效期。
(二)铁路理塘站站点内部单位指定经营户,可根据实际消费需求建议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三)具备安全技术和安全设备设施条件的国企加油站便利店建议设置1个零售点。
(四)县委、县政府统一打造并批文的旅游休息点或旅游环线服务区,可以设置1个零售点。
(五)为推销本地农产品、农副产品或乡村振兴项目,县委、县政府设立的定点销售点,规模在100㎡以上,可设置1个零售点。
(六)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营业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可以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七)相关管理部门批准可经营烟草制品业务的军队大院、拘留所、看守所、戒毒所、监狱区域、驻训部队内,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八)空白行政村可设置1个卷烟零售点。
第三章 优待政策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放宽办证条件:
(一)残疾人:按照《四川省烟草专卖局关于加强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管理的指导意见》(川烟专〔2025〕6号),具有较高级别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或肢体残疾。视力残疾:一级盲、二级盲;听力残疾:一、二、三级;言语残疾:一、二、三级;肢体残疾:重度(一级)、中度(二级)。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二)残疾军人、烈士家属、退伍军人(烈士的父母、配偶、子女)或享受低保待遇,持有证件(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出具有效证明材料),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在所属区域原间距要求上放宽50%。
(三)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限制距离内零售户,主动歇业另择址经营,新办地址未在限制距离内的,不受区域数量限制,零售点间距要求为50米以上。
第十一条 因道路规定、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放宽间距为限制距离的一半。
第四章 禁止性条款
第十二条 以下几种情形,不予办理卷烟零售点:
(一)申请资格方面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经营的。
3、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4、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5、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6、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7、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3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二)经营场所方面
1、无固定经营场所的。申请人申请办证的经营场属于新建商品房的,应核查是否交付使用,确保申请人具有合法的使用权。
2、经营场所与住所不相独立的。
3、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该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4、经营场所存在安全隐患,且不具备安全措施保障,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经营或存放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物品的场所。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便利店除外。
(三)经营方式方面
1、通过涉烟自动售货机(柜)、无人超市、电玩游戏机等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2、利用信息网络渠道销售卷烟的。
(四)特殊区域方面
1、中小学、幼儿园内部,及进出通道口向外延伸100米以内的经营场所。
2、诊所、医院、党政机关内部等依照当地政府或机构明确规定不能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发证的情形。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邮政申请办证条件主体:
(一)必须是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或其分公司/支局,营业执照/邮政经营许可证齐全;
(二)独立固定门面、与住所分离、非地下室、非临时摊位;
(三)以邮政普遍服务(信件、包裹、报刊)为主,卷烟零售为兼营;
(四)一个邮政网点仅限1本零售许可证,不得一店多证,不受所在区域数量及间距限制。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间距是指申请人拟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的经营场所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之间的距离,具体测量规则按照《理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规则及标准》实行,测量工具采用具有测量数据电子显示、数据存储等功能的高精度滚轮测距仪。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是指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学校,包括普通小学、普通中学和其他以未成年人为教育对象的实施中等和初等教育的各类全日制学校,如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等。学校周围是指自中、小学学生进出通道口中心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
本规划所称幼儿园是指依法经教育主管部门登记注册以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为主要保育和教育对象的机构,不包括幼小衔接班、艺术培训班等托管或培训机构。幼儿园周围是指自幼儿园学生进出通道口中心向外延伸一定距离的区域,进出通道(包括后门、侧门)。
(一) "固定经营场所"是指用于商品销售、存储的不可移动且合法使用,具备商品售卖条件的经营场所。不包括住宅、公寓或其附属的地下室、储藏室、车库、违章建筑、临时建筑物(建筑工地除外)等。但申请人用于存放烟草制品的储藏室、仓库等空间视为经营场所,应当在实地核查时予以明确;
(二) "与住所相独立"是指经营场所与生活居住场所在物理空间上隔离且有明确的区域界线,如阳台、窗口、地下室、储藏室等与住所的范围无法明确划分的;
第十七条 因城乡建设、拆迁等原因,造成区域范围、名称发生改变的,合理布局标准按本规划公布之日划分区域设定标准执行。
第十八条 本规划中的"以内"、"以上"、"以下"、"少于"包含本级或本数,"超过"不包含本级或本数。
第十九条 本规划由理塘县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规划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原《理塘县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一:理塘县烟草制品
零售点距离测量图示

同一面测量示意图

背靠背测量示意图

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无隔离带测量示意图

学校边对边测量示意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