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理塘县审计局部门职责 |
| 序号 | 部门职责 | 备注 |
| 1 | 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审计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直接审计、调查和核查的事项依法进行审计评价,作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审计建议。 | |
| 2 | 负责对县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国家、省、州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审计。对审计、专项审计调查和核查社会审计机构相关审计报告的结果承担责任,并负有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的责任。 | |
| 3 | 向县委审计委员会、县政府、县人大常委会提出年度县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支出情况审计报告。草拟审计查出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依法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 | |
| 4 | 负责对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的移送协调;负责与县人大协调联系有关审计业务工作。承担审计统计工作和地方性审计法规规章的起草工作;参与起草地方性财政经济及相关法规草案工作,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机关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组织开展普法宣传、依法行政工作。 | |
| 5 | 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县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 |
| 6 |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 |
| 7 |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 |
| 8 | 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向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 |
| 9 | 对社会审计机构的业务质量,依照有关法律和国务院的规定进行监督。 | |
| 10 | 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