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塘县水利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县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县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县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
(三)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参与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县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的督查,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石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洪论证制度。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规定承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小水电等工程建设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水利扶贫攻坚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担理塘县总河长和理塘县河长制办公室、理塘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理塘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等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划分的职责
(1)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局。
(2)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生态环境局。
(3)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2.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局与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县管及县代管江河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县各乡(镇)制定江河、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预案和抗旱预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