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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8-28 18:56:58
来源:
中共理塘县委办公室 理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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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档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政务公开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二)自然资源监测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股。依照国家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 ,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配置。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指导节约集约利用。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省、州、县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县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全县并按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设用地选址工作、临时用地审批工作。拟订并实施全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州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三)政策法规信访股。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组织重大处罚案件、许可事项听证。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承担行政效能、行风政风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全县自然资源系统重大信访事项,负责涉及自然资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的协调处置。

(四)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开发利用股。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的实施意见。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管理登记资料。负责由县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和保密安全监管。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五)矿产资源股。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套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拟定全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拟订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釆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六)地质灾害防治股。负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项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釆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七)财务与资金运用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规划师1名,工程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理塘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