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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2022-06-30 04:06:35
来源:
理塘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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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四川省甘孜州高城镇幸福西路127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5321345

负责人

翁登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甘孜州人民政府 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20号)和《中共理塘县委办公室理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理委办〔2019〕 4号),理塘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理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理塘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是理塘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中共理塘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理塘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第三条  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州委、县委关于"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定部署,在履 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三农"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研究和组织实施全县"三农"工作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重大政策。组织起草"三农”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种植业、畜牧 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领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县委、县政府关于“三农"方面的决策部署。参与涉农的财税、价格、收储、金融保险、进出口等政策拟订。

(二)统筹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牵头组织改善全县农村人居环境统筹推动发展农村社会事业、农村公共服务、农村文化、农村基础设施和乡村治理。指导农业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开发利用。指导农村精神文明和农耕、牧业文化建设。

(三)拟订深化全县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和巩固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政策措施。负责农民承包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有关工作。负责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工作。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发展规划与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建设与发展。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四)指导全县乡村特色产业、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休闲农业和乡村企业发展工作。指导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拟订并实施现代农业园区的政策 与规划,负责现代农业园区创建、申报、评定工作。提出促 进大宗农产品流通政策建议,研究拟定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 建设与发展规划。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组织协调 “菜篮子”工程有关工作。负责农业信息体系建设、推动数 字农业发展。发布农业农村经济信息,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 济运行。承担农业统计工作。

(五)负责全县种植业、畜牧业(草原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等农业各产业的监督管理。指导粮食等农产品生 产。指导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建设和管 理工作。组织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 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落实促进粮油、畜禽、水产 等主要农产品生产发展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 调整和产品品质改善,促进农业绿色发展。负责渔政、网具 监督管理。

(六)负责拟定全县农业产业机械化、智能化、数字化 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农业机械技术攻关和技术开 发,引进、示范和推广农业机械新技术、新机具,指导全县 农业机械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指导设施农业、 农机库棚、机电提灌、机耕道等基础设施建设。

(七)负责全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组织开展农 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追溯、风险评估。发布有关农产品质量 安全状况信息,提出技术性贸易措施建议。参与拟定农产品 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检验 检测体系建设。依法组织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生产基 地认定、产品认证、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保护和监督管理。

(八)组织开展全县农业资源区划和资源保护工作。指导农用地、渔业水域以及农业生物物种资源的保护与管理, 负责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耕地及永久基本农田质量保护工 作。负责农村能源建设和资源环境工作。指导农产品产地环 境管理和农业清洁生产,提出划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的政 策建议,指导设施农业、生态循环农业、节水农业发展以及农村可再生能源综合开发利用、农业生物质产业发展。

(九)负责全县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和农业投入品的监督 管理。组织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承担农作物种子(种 苗)、食用菌种、饲草良种、种畜禽、水产苗种、农药、兽 药(渔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等农业生产资料的监督管理 职责,牵头负责"瘦肉精"监督管理工作。监督管理兽医医 疗器械、肥料。拟定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地方标准并监督实施, 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定兽药

(渔药)残留限量和残留检测方法地方标准并按规定发布。 组织兽医医政、兽药(渔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 和畜禽屠宰行业管理。

(十)负责全县农业防灾减灾、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 工作。牵头起草动植物防疫和检疫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 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动植物防疫检疫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动 植物防疫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管理县内动植物防疫检疫 工作,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普查。 牵头管理外来农业物种。监测、核查、发布农业灾情,组织 种子、种苗、化肥、兽药(渔药)等农业生产救灾物资的储 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十一)负责全县农业投资管理。提出农业投融资体制 机制改革建议。编制中央、省、州级和县级投资安排的农业 投资项目建设规划,提出农业投资规模和方向、扶持农业农 村发展财政项目的建议,按中央、省、州、县规定权限审批农业投资目,负责农业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和监督管理。

(十二)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拟订农田建设发展规划,提出农田建设项目需求建议。负责全县农田建设管理、高标准农田建设和耕地质量管理。编制农业综合开发涉及农田建设项目、农田整治项目、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的计划,并 组织实施和管理。

(十三)制定全县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 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牵头推动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和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指导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和农技推广体系建设,组织农作物、畜禽、水产养殖等新品种和农业先进技术引进、试验、转化、示范、推广。负责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 监督管理和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

(十四)指导全县农业农村人才工作。拟定农业农村人 才队伍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业教育和农业职业技能开发,指导新型职业农民培育、农业科技人才培养和农村实用人才培训工作。

(十五)牵头开展全县农业对外合作工作。承办政府间 农业涉外事务,参与拟订农业对外开放政策和外向型农业发 展规划,指导外向型农业发展。组织开展农业贸易促进、农 业投资促进活动,推动农业开放合作。

(十六)统筹协调和监督指导全县农业综合执法。负责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由县本级办理的涉农违法案件。推进农业依法行政。

(十七)负责全县国有农场土地的保护、利用和管理,指导国有农场的改革与发展。

(十八)依法依规负责农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 理工作。负责农业机械、农(兽)药、饲料、渔业、畜禽屠 宰行业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的监督管理。负责组织实施农村 沼气项目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对农业园区的安 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实施行业监督管理。负责制定职责范 围内的安全生产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组织实施。

(十九)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 民化等工作。

(二十)贯彻执行国家科学技术发展的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拟订全县科学技术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 查。

(二十一)拟订和实施全县科学技术发展战略和规划, 提出全县科学技术的重大和优先建设领域。拟订并实施科技 支撑计划、重点基础研究、重大社会公益性技术研究及关键 技术、共性技术研究,牵头组织经济社会发展重要领域的重 大关键技术攻关。

(二十二)推进全县创新体系建设,会同有关部门拟订 促进产学研结合的政策措施,提出科研条件保障规划和政策措施,推进科技基础条件平台(基地)建设和科技资源共享。

(二十三)负责科学技术体制改革工作,提出科研机构 布局建议,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科技人才队伍建设规划, 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党政一把手抓第一生产力目标责任制的 考核工作。

(二十四)负责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方案论证、综合平衡、评估验收,提出科技重大专项实施中的调整建议。负责部门预算中的科学技术和知识产权经费预决算及经费使用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强化科技投入及优化科技资源配置的政策措施。

(二十五)拟订科学技术促进农村和社会发展的政策措施,指导农业科技园区和可持续发展实验区建设,促进以改善民生为重点的农村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

(二十六)拟订科技成果推广、科技奖励、促进技术市场和科技中介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科技成果鉴定、登记、统计,指导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负责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奖励的管理,负责科技成果管理、科技保密以及技术市场工作。

(二十七)拟订全县科学技术普及规划,负责科学技术普及工作,指导、协调科普活动和科技宣传,推进科普能力建设,承担科技评估管理和科技统计工作。负责科技信息管理工作,指导信息开发利用。

(二十八)负责全县与国际间以及港澳台地区的科技合作与交流,组织实施国际科技合作计划并承担科技援助的相关工作。指导、监督管理全州涉外知识产权事宜。

(二十九)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三十)职能转变。

1.将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农牧和科技局的 职责,以及县发展改革和商务投资促进局的农业投资项目、县财政局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县国土资源局的农田整治项 目、县水务局的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县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的引进管理国(境)外人才、智力工作职责等整 合,组建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 室设在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2.将县农牧和科技局的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职责划入 县交通运输局。

(三十一)有关职责分工。

1.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县委农办)设在 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接受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 导,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三农" 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农村工作 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农办办公 室,负责处理县委农办日常事务。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的内 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农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农办 的统筹协调。

2.与县经济和信息化局的有关职责分工。县经济和信息 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精深加工)相关工作。县农牧农村  和科技局负责农产品加工业(产地初加工)相关工作。县经 济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业装备工业相关工作。县农牧农村和科 技局负责农业机械化相关工作。

3.与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的有关职责分工。文化广 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建立健全协同配合 机制,推动乡村旅游工作。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休闲农业推动工作。

4.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有关职责分工。县农牧农村和科 技局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 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 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 管理。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负责动植物疫病防控、畜禽屠宰 环节、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两部门要建立 食品安全产地准出、市场准入和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 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第四条 理塘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设4个内设机构:

(一)机关办公室。 综合协调机关日常工作;负责机关文秘、会务、信息、机要、档案、信访、保密、工作制度、目标管理、安全生产、精神文明建设和后勤服务等工作;承办重大会议的组织和重要文件的起草、审核和印发工作;负责承办领导批示、议案、提案工作;牵头协调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负责新闻宣传、新闻发布和政务信息公开等工作;负责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技术人员职称评聘、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工作;负责农牧业生产统计和灾情调查;负责农牧产业重大建设项目的规划、编制、储备、立项和推介及重大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

(二)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贯彻落实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贯彻执行国家、省、州关于农业、农村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拟定或起草并组织实施我县农业(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机械化、农村经营管理、供销合作等)产业政策;参与研究制定全县农村经济发展战略、涉农经济政策。承担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了解掌握和监测分析农业、农村经济运行和农业、农村工作情况; 开展"三农"重大问题的调研,提出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参与指导和拟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现代农业园区财政奖补政策落实等工作。统筹指导农村工作机制创新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承担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县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新村建设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落实项目的实施;负责新村建设、乡村治理等对外交流与合作。

(三)机关财务股。 负责农牧业建设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的拨付管理,归口管理财政安排的各类农业、畜牧、农机、科技、渔业、供销合作等专项资金;负责县级农牧渔供销事业经费预决算的编制和综合平衡,组织部门预算执行并监督管理;负责局机关和直属事业单位财务;承担国有资产管理;研究提出有关农牧业和农牧区发展的财政、税收和金融等政策建设,指导和监督农牧业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农产品初加工设备补助政策的实施。

(四)乡村振兴办公室。负责研究谋划全县乡村振兴产业兴旺工作,统筹推进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工作实施。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州委、县委有关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 重大决策部署、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研究贯彻落实意见。研究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的重大部署、重大政策和重要工作,政策调查研究,制定出台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政策性文件和中长期规划,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的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乡村振兴产业兴旺考核结果和奖惩事项等。部署全县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的督促检查、实绩考核。负责乡村振兴战略产业兴旺日常组织协调工作,贯彻执行县委、政府领导的决策部署,履行政策协调、指导监督、检查考核等职能。

第五条 理塘县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机关行政编制8名, 其中: 局长1名,副局长2.农艺师1名,畜牧兽医师1名, 县委农办专职副主任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农牧农村和科技局所属事业单位机构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 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