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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2022-06-30 02:57:53
来源:
理塘县水利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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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理塘县高城镇建设路2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5323104

负责人

丁真达吉

第一条  根据理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理委办〔2019〕4号),理塘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理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理塘县水利局理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级。

(理塘县水利局以下简称水利局。)

第三条  理塘县水利局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水行政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保障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水利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全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按规定制定水利工程建设有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提出水利固定资产投资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相关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提出级水利建设投资安排建议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生活、生产经营和生态环境用水的统筹兼顾和保障。拟订全和跨乡(镇)水中长期供求规划、水量分配方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负责重要流域、区域以及重大调水工程的水资源调度,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水资源论证。

(三)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和水源地保护规划,参与重要江河湖泊的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核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

(四)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组织协调指导洪区安全建设、管理和运用补偿工作,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

(五)负责节约用水工作。拟订全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指导和推动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

(六)组织河长制湖长制实施情况的督查,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全县重要江河、湖泊、水库、滩涂的治理和开发;负责河道采砂石的统一监督管理。组织实施行洪论证制度。

(七)负责防治水土流失。指导全县水土保持工作,拟订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定期公告。按规定承担有关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和负责有关重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和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指导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小水电等工程建与管理工作,协调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负责水利贫攻坚工作。

(九)负责重大涉水违法事件的查处,协调、仲裁跨乡(镇)水事纠纷,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依法负责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组织、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等水利工程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建设的监督,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十)开展水利科技和对外合作交流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质量监督工作,拟订水利行业的地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并监督实施,组织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推广和成果管理,承担水利统计工作。

(十一)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二)承担理塘县总河长和理塘县河长制办公室、理塘县节约用水办公室、理塘县人民政府水土保持委员会办公室等的日常工作。

(十三)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四)有关职责分工。

1.划分的职责

(1)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局。

2编制水功能区划、排污口设置管理、流域水环境保护职责划入生态环境局。

(3)农田水利建设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农牧农村和科技局。

2.与相关部门(单位)的职责分工。

应急管理局与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等部门要做到各司其职,无缝对接,应急管理局负责统一组织、统一指挥和统一协调,自然灾害类突发事件应急救援救灾工作;自然资源局、水利局、林草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抢险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水利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洪水干旱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县管及县代管江河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县各乡(镇)制定江河、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预案和抗旱预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

第四条  水利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协调机关政务,负责文秘、保密、档案、督查督办、目标管理、综治维稳等工作;组织办理人大、政协建议和提案;负责后勤保障;负责机关建章立制;负责机关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水利行业教育培训;指导全县水利行业队伍建设;组织水利科技工作;承办有关知识产权事宜和全县水利行业的涉外工作。

(二)水资源和政策法规股

拟订水利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草案并监督实施;拟订水利工作政策;指导全县水政监察及普法工作;负责机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核工作;承担水利局行政复议、应诉、赔偿和调解工作;指导水利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负责接待和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事务;严格按照县政府行政许可目录,负责受理水利局审批事项,组织审查会议,草拟、下达审批文件。承担实施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相关工作,组织实施水资源取水许可、水资源论证等制度,指导开展水资源有偿使用工作指导水量分配工作并监督实施,指导河湖生态流量水量管理以及河湖水系连通工作;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水资源调查、评价和监测工作,组织编制并发布理塘县水资源公报参与编制水功能区划和指导入河排污口设置管理工作;负责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承担县节约用水办公室日常管理工作。负责规计工作:拟订全县水利行业综合发展战略规划,组织编制水利各项规划及投资计划;组织水利基本建设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编制、审查、报批工作;组织指导有关防洪论证工作;承办行业综合统计工作;负责编制全水利行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拟定水利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并组织实施,对水利项目资金进行调度与衔接并组织实施。组织提出中央、省、州、县水利财政资金安排建议,并统筹协调项实施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提出有关水利价格、税费、基金、信贷的建议

(三)水利水保股

指导开展大中型灌排和重点水源点工程建设与改造;指导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指导节水灌溉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牧区水利工作;指导已建农村供水工程的运行管理与除险加固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管理体制改革;指导农村小水电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实施全县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和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工作;参与权限内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批工作,承担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及水土保持设施自主验收的核查;指导水土保持建设项目的实施;承担县级水土保持补偿费征收管理工作;指导开展水土保持信息化工作。

(四)河湖管理水旱灾害防御

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河湖保护、治理、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指导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保护和水利风景区建设管理工作;指导重要江河湖泊、河口的开发、治理和保护,指导河湖水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指导河道采砂规划和计划的编制,组织实施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审查制度、行洪论证和防洪论证制度负责组织编制洪水干旱防治规划和重要江河湖泊和重要水工程的防御洪水抗御旱灾调度以及应急水量调度方案并组织实施;承担水情旱情预警工作;承担洪泛区和防洪保护区的洪水影响评价工作;组织制定县管及县代管江河防御洪水预案、洪水调度方案和重点地区的抗旱预案并监督实施;指导、推动、督促全县各乡(镇)制定江河、重要水工程防御洪水预案和抗旱预案;承担防御洪水应急抢险的技术支撑。负责建管工作:审核重要水利工程的初步设计;负责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执法;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的管理和验收,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指导江河堤防的运行管理;承担水利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指导水库、水电站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指导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

(五)财务股

实施财务、会计和专项经费的综合管理;负责全县水系统水利建设资金的监督管理;负责局直属单位的财务管理与内部审计工作;承办局机关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及行业综合统计工作。

第五条  水利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2名,工程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理塘县水利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本规定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本规定自2019年4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