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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和草原局
2022-06-14 12:55:12
来源:
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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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理塘县幸福西路70号

作息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办公电话

0836—5322176

负责人

余华平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20号)和《中共理塘县委办公室理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理委办发20194号)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为理塘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由县自然资源局统一领导管理。

(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简称林草局)

第三条  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主要职责:

(一)负责全县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的监督管理。制定林业和草原及其生态保护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开展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

(二)组织全县林业和草原生态保护修复和造林绿化工作。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承担公益林和商品林的培育计划,承担指导、监督全民义务植树、城乡绿化工作。承担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工作。

(三)负责全县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的监督管理。组织编制并监督执行全县森林采伐限额。负责林地管理,承担林地保护利用规划并组织实施,承担国家级公益林划定和管理工作,管理国有林区的国有森林资源。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湿地生态保护修复工作,承担湿地保护规划和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

(四)负责监督管理全县荒漠化防治工作。对退化、沙化、盐碱化、沙化和水土流失的森林草原。组织开展专项调查,组织拟订防沙治沙、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人工饲草、天然退化草地改良等建设规划。

(五)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监督管理。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负责陆生野生动植物的救护繁育、栖息地恢复发展、疫源疫病监测,监督管理陆生野生动植物猎捕或采集、驯养繁殖或培植、经营利用。

(六)负责监督管理全各类自然保护地。负责自然保护区、国家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申报、规划、建设,负责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工作。

(七)负责推进林业和草原改革相关工作。拟订集体林权制度、重点国有林区、草原等重大改革意见并监督实施,指导农村林地承包经营工作。开展退耕(牧)还林还草,负责天然林保护工作。

(八)制定林业和草原资源优化配置及木材利用方案,组织、指导林产品质量监督,承担指导生态扶贫相关工作。

(九)组织林木种子、草种种质资源普查,组织建立种质资源库,负责良种选育推广,管理林木种苗、草种生产经营行为,监管林木种苗、草种质量。

(十)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预警监测、火灾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国有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十一)监督林业和草原国有资产,提出林业和草原预算内投资、国家财政性投入资金安排建议,组织实施林业和草原生态补偿工作。

(十二)负责林业和草原科技工作,指导林业和草原人才队伍建设。

(十三)森林公安工作。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公安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命令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的规章、决定、指示;依照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案件管辖范围及森林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侦查破坏森林资源、野生动物资源的刑事案件,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保卫森林资源和野生动物资源安全;加强林区治安管理,维护林区的治安秩序,查处林区的治安案件和《森林法》规定的行政案件;预防森林火灾,加强森林防火宣传教育,保卫林业生产安全;加强联防队伍和护林员队伍建设,提高防火、防盗能力;加强森林公安队伍建设;制定森林公安装备标准,参与编制森林公安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负责协调警用物资的调拔等工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四)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五)职能转变。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要切实加大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实施重要生态系统保护和修复工程,加强森林、草原、湿地监督管理的统筹协调,大力推进国土绿化,保障国家生态安全。加快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统一推进各类自然保护地的清理规范和归并整合,构建统一规范高效的国家公园体制。

(1)划入职责:将原县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的林业行政职能,县农牧和科技局的草原监督管理职责,县国土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县水务局、农牧和科技局等部门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遗产、地质公园职责划入县林业和草原局。

(2)划出职责:将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给自然资源局;将环境保护职责划给甘孜州生态环境局派出的理塘生态环境局;将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第七大队森林草原应急灭火大队划给县应急管理局。

(3)取消已由县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第四条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设下列内设机构为:

(一)办公室。承担局机关文件、会务、党建、党风廉政建设、安全生产、社会治理、档案、印章、国有资产等日常运转管理事项。协助局领导处理机关政务,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和信访工作。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承担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管理行政后勤工作。负责局机关和下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有关管理工作。

(二)财务股。负责编制部门预决算;负责林业和草原财政拨款资金和财政专项资金的运用和核算;负责局机关及直属事业单位的五险管理;负责监管林业和草原资产;依法加强林业和草原内部财务的监督审计;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拨付、使用和监督检查工作,负责系统基本建设拨款和财务决算;承担行业资金的审计和开展审计调查。

(三)生态保护修复股(县绿化委员会办公室)。编制林业和草原年度计划和投资计划,监督管理预算内项目,组织生态文明建设、生态扶贫和相关生态补偿制度的实施,综合管理实施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负责组制定全县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有关管理办法、政策和措施,规范工程实施和运作;指导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和预测预报;组织指导全县退耕还林的规划和管理工作;承担全县造林、营林质量管理和各类公益林、商品林的管理;组织指导全县营林造林和森林公园的建设管理;承担古树名木保护、林业和草原应对气候变化相关工作;拟定林业和草原产业发展政策;指导林业和草原生态旅游产业发展;负责荒漠化动态监测工作,起草全县防沙治沙、石漠化防治及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建设规划及实施,组织实施沙化治理重点生态工程;负责基层林业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承担县绿化委员会日常工作。

(四)森林资源管理股。负责森林、草原、湿地、沙化资源动态监测与评价工作。负责编制执行全县森林资源限额采伐和年度采伐量,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动态;承担林地相关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森林资源的保护工作;拟订林权制度改革等意见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县的林政信访案事件的查处,监督木材检查站依法开展工作;负责森林草原防火基础设施建设,宣传教育等防火工作。

(五)草原管理股。承担全县草原资源动态监测工作。指导草原保护工作,负责草原禁牧、草畜平衡、退牧还草和草原生态修复治理工作,组织实施草原重点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制定以草

定畜、畜草平衡制度。监督管理草原的开发利用,负责草原建设新技术的推广应用,负责草原行政执法工作。

(六)自然保护地管理股。负责湿地保护工作,组织实施湿地生态修复、湿地生态补偿工作,管理国家重要湿地,监督管理湿地的开发利用;组织开展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调查和资源状况

调查。监督管理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各类自然保护地,提出新建、调整各类自然保护地的调整建议。组织实施各类自然保护地生态修复工作。

(七)种苗管理与产业科技股。负责全县种苗、产业和林业技术推广站的建设和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种苗培育、林业产业建设和林业技术推广等工作;编制种苗培育、产业建设和林业技术推广站的建设和管理方案。

(八)森林草原防火股。负责组织编制森林和草原火灾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开展防火巡护、火源管理、防火设施建设等工作。负责森林和草原火情预警监测、火灾预防工作,组织指导国

有林区和草原开展宣传教育、监测预警、督促检查等防火工作。

第五条  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行政编制9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工程师1名。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林业和草原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