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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局
2022-06-14 03:07:15
来源:
理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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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理塘县高城镇格聂东路10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5324697

负责人

袁管才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20号)和《中共理塘县委办公室理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理委办〔2019〕4号),理塘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理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理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是理塘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为正科级,列入县人民政府机构序列。

(理塘县退役军人事务局以下简称理塘县退役军人局)

第三条 中共理塘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筒称理县委退役军人办)设在理塘县退役军人局,接受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承担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具体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事务重大问题的政策研究,协调督促有关方面落实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事项、工作部署和要求等。设置县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秘书股,负责处理县委退役军人办日常事务,县退役军人局的内设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承担县委退役军人办相关工作,接受县委退役军人办的统筹协调。

第四条 理塘县退役军人局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退役军人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州委、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

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和安置优抚等法规、规章及退役军人工作政策,拟订实施意见,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二)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离休退休干部、退役士兵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移交安置和自主择业、就业等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工作。

(三)负责退役军人教育培训工作,承担退役军人和随军随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工作。

(四)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退役军人特殊保障政策,起草本地实施意见并组织实施。

(五)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离休退休军人、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和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住房保障工作,以及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

(六)负责伤病残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和抚恤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机构的规划政策。承担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负责军供服务保障工作

(七)负责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的优待、抚恤等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

(八)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和烈士念设施的建设管理、纪念活动等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审核拟列入全县重点保护单位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名录,总结表彰和宣扬退役军人、退役军人工作单位和个人先进典型事迹。

(九)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十)推动建立退役军人事务分级负责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机制,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

(十一)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二)完成县委、县政府、上级业务部门和军方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职能转变。加强全县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工作以及服务保障体系建设,建立健全集中统一、职责清晰的退役军人管理保障机制,协调各方力量更好为军人军属服务,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更好地为增强部队战斗力和凝聚力做好组织保障。

第五条 理塘县退役军人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文电、会务、档案、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绩效管理、政务公开、有关综合性文稿起草和史志编纂工作。办理人大建议、政协提案。拟订退役军人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贯彻执行国家、省、州退役军人管理保障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指导和监督退役军人事业资金管理。承担机关财务、政府采购、资产管理、信息化建设等工作。组织、指导退役军人综合服务体系建设。承担退役军人信访工作,研究分析全县退役军人信访工作情况,负责有关信访事项的接待、处理和答复,督查督办重大信访案件。推动建立全县退役军人事务应急联动机制,协调处理有关突发事件。负责退役军人事务相关舆情工作。拟订并实施退役军人管理服务政策草案。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备案和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工作。

(二)拥军优抚与褒扬纪念股

负责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军队文职人员和军属优待、抚恤等工作。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退役军人住房、医疗保障工作,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退役军人医疗、疗养、养老等优抚保障机构以及军供保障机构的规划政策。贯彻执行国民党抗战老兵等有关人员优待政策。承担退役军人总结表彰、荣誉奖励和烈士褒扬、纪念设施管理保护工作,依法承担英雄烈士保护相关工作。拟订全县烈士纪念设施和军人公墓建设规划、管理维护等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烈士评定材料的审核和向上报备工作,组织、指导英雄烈士纪念工作。负责机关和所属业单位的党群工作。承担退役军人思想政治、舆论宣传工作,配合指导退役军人党建工作,指导退役军人党员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三)移交安置与军休服务管理股

拟订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教育培训政策和年度安置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本级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及中央、省、州在理塘县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的计划安置、计划外选调和培训工作。负责不适宜继续服役的伤病残军人移交安置、退休安置、供养等工作。负责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干部、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和符合条件的其他退役军人的移交安置、服务管理工作。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接收移交安置服务管理工作。组织开展部分企业军队转业干部解困和稳定政策。

(四)就业创业与权益维护股

负责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随军随调家属就业创业扶持和教育培训工作,拟订就业创业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开展有关中介服务工作。组织、协调落实退役军人社会保险等待遇保障工作。指导并监督检查退役军人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的落实,承担退役军人权益维护和有关人员的帮扶援助工作。

第六条 理塘县退役军人局行政编数5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七条 理塘县退役军人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项另行规划。

第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 本规定自2019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