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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资源局
2022-06-30 13:06:00
来源:
理塘县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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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

理塘县高城镇建设路路2号

办公时间

夏季8:30-12:00;15:00-18:00

冬季9:00-12:00;14:30-17:30

联系方式

0836-5323777

负责人

泽仁公布


     


第一条  根据《中共甘孜州委办公室  甘孜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甘委办(201920号)、《中共理塘县委办室 理塘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理委办(20194号)和《理塘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 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印发关于<理塘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理机改发(20191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理塘县自然资源局是理塘县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为正科级。

(理塘县自然资源局以下简称县自然资源局)

第三条  县自然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规定权限,履行全民所有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湿地、水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和所有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职责。拟定全县自然资源、国土空间规划和测绘地理信息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草案,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二)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依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的指标体系、统计标准和评价制度,实施自然资源基础调查、专项调查和监测。负责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监督管理和信息发布。

(三)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实施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负责建立健全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负责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资料收集、整理、共享、汇交等工作。

(四)负责全县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工作。负责建立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统计制度、资产核算、编制资产负债表,依照有关标准组织考核。拟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合理配置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负责自然资源资产价值评估管理,依法收缴相关资产收益。

(五)负责全县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组织拟订自然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拟定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地方标准并组织实施,建立政府公示自然资源价格体系,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分等定级价格评估,开展自然资源利用评价考核,指导节约集约利用。负责自然资源市场监管。组织研究自然资源管理涉及宏观调控、区域协调和城乡统筹的政策措施。

(六)负责建立全县空间规划体系并监督实施。推进主体功能区战略和制度,组织拟定并监督实施国土空间规划、建设项目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规划。开展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建立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测、评估和预警体系。组织划定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建立健全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制度,拟订城乡规划政策,指导城乡规划编制并监督实施。组织拟订并实施土地等自然资源年度用地计划。负责土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工作。按权限负责土地征收征用、用地预审和临时用地管理负责审核建设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负责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七)负责统筹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牵头组织编制全县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并组织实施有关生态修复重大工程。负责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牵头建立和实施生态保护补偿制度,制定合理利用社会资金进行生态修复的政策措施,提出重大备选项目。

(八)负责组织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全县耕地保护政策,负责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保护。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完善耕地占补平衡制度,监督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执行情况。

(九)负责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负责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负责古生物化石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负责地质灾害预防和治理,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检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负责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十一)依法管理矿产资源探矿权、采矿权。依照管理权,负责登记发证和探矿权审查;依法办理探矿权保留延续、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申请;承办对外合作区块的申报事宜;承担矿产资源储量管理;负责矿产资源信息、地质资料汇交和资料档案管理;依法实施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审查地质勘查单位的资格,管理地质勘查成果;审查监督评估机构从事探矿权、采矿权评估资格。组织实施矿业权流转制度,管理矿业市场;依法参与开矿的立项审核,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督管理。

(十二)推动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发展和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拟定并实施全县自然资源领域科技创新发展和人才培养规划、计划。负责全县测绘地理信息的统一监督管理。

(十三)负责实施自然资源监察工作。查处全县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国土空间规划等领域重大违法案件。

(十四)负责自然资源行业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五)统一领导和管理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六)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七)职能转变。发展和改革局组织编制主体功能区规划职责、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城乡规划管理职责、水务水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农业畜牧局草原资源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林业局森林、湿地等资源调查和确权登记管理职责划入自然资源局。国土资源局监督防止地下水污染职责划入生态环境局,国土资源局农田整治项目管理职责划入农牧农村和科技局,国土资源局地质灾害防治划入应急管理局。统一领导和管理理塘县林业和草原局。

(十八)在地质灾害防救及应急方面的职责分工。

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依规承担相关行业领域的地质灾害监测、预警、防治工作及应急救援救灾的技术保障工作。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救灾方面,在县应急管理局统一组织、统一指挥、统一协调下,县自然资源局等部门各司其职、无缝对接。

1.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落实综合防灾减灾规划相关要求,组织编制并实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开展群测群防、专业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组织、指导开展地质灾害工程治理工作;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救灾的技术保障工作。

2.县应急管理局负责牵头组织编制全县综合应急防灾减灾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承担应急预案衔接工作,组织开展预案演练并落实。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组织、指导自然灾害类应急救援救灾;组织、协调较大灾害应急救援工作,并按权限作出决定;承担全县应对重大及以上灾害指挥部工作,负责组织重大及以上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县应急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应急管理信息平台,建立监测预警和灾情报告制度,健全自然灾害信息资源获取和共享机制,依法统一发布灾情、险情信息。组织开展多灾种和灾害链综合监测预警,承担自然灾害综合风险评估工作。

3.必要时,县自然资源局可以提请县应急管理局,以县应急指挥机构名义部署相关防治工作。

第四条  县自然资源局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负责文电、会务、机要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保密、信息、档案、目标管理、绩效考核、政务公开等工作。开展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起草局重要文件文稿。组织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负责机关后勤保障工作。承担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劳动工资等工作。负责机关离退休人员工作。

() 自然资源监测利用股。依照国家评价的指标体系和统计标准,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定期调查监测评价工作。开展水、森林、草原、湿地资源等专项调查监测评价工作。承担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评价成果的汇交、管理、维护、发布、共享和利用监督。监督实施自然资源资产有偿使用制度,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交易规则和交易平台工作,组织开展自然资源市场配置。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市场监督管理和动态监测,建立自然资源市场信用体系。组织实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划拨、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土地储备政策。拟订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政策,指导节约集约利用。

(三)国土空间规划管理股。拟订全县国土空间规划相关政策,承担建立空间规划体系工作并监督实施。组织编制并监督实施全县国土空间规划、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分区规划,相关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和村规划。组织划定城镇开发边界等控制线。承担报省、州、县审批的国土空间规划及各类专项规划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和审核涉及国土空间开发利用的全县重大专项规划。组织实施耕地、林地、草地、湿地等国土空间用途转用政策和管理规定,指导全县并按职责负责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建设用地选址工作、临时用地审批工作。

(四)耕地保护监督拟订并实施全州耕地保护政策,组织实施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和永久基本农田特殊保护,负责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占用和补划的监督管理。承担耕地占补平衡管理工作。承担报国务院、省、州审批的各类土地用途转用的审核、报批工作。承担土地征收征用管理工作。负责耕地保护政策与林地、草地、湿地等土地资源保护政策的衔接。

() 政策法规信访股。承担有关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草案起草工作。承担有关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工作。承担法治政府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调解有关工作,组织重大处罚案件、许可事项听证。组织实施自然资源督察相关政策和工作规则。承担行政效能、行风政风建设相关工作。依法组织查处重大国土空间规划和自然资源违法案件。负责接待、受理群众来信来访。办理全县自然资源系统重大信访事项,负责涉及自然资源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及维稳工作的协调处置。

() 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开发利用股拟订全县各类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统一确权登记、权籍调查、不动产测绘、争议调处、成果应用的制度、标准、规范的实施意见。承担指导监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确权登记工作。负责全县自然资源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工作,管理登记资料。负责由县级承担的自然资源确权登记。负责测绘资质资格与信用管理,负责地理信息资源共建共享和公共服务工作。负责测绘成果的汇交、保管、提供、利用和保密安全监管。承担国土空间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指导生态保护补偿相关工作。指导国土空间生态修复工作

(七)矿产资源股。管理全县地质勘查行业和地质工作,拟订全县地质勘查规划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管理县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重大地质矿产勘查专项。拟定全县矿产资源战略、政策和规划并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矿产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承担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登记、统计和信息发布及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矿产地战略储备工作。监督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和利用,监督管理古生物化石。拟订全县矿业权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并指导全县探矿权、采矿权审批登记,调处重大权属纠纷。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

(八)地质灾害防治股。负责全县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工作。承担全县地质灾害的预防和治理工作,拟订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和防护标准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和监督实施地质灾害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组织、指导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专项监测和预报预警等工作。监督管理地下水过量开采及引发的地面沉降等地质问题。承担地质灾害应急救援的技术保障工作。

(九)财务与资金运用股。承担自然资源专项收入征管和专项资金、基金的管理工作。拟订有关财务、资产管理的规章,负责机关和派出机构财务及国有资产监管,负责部门预决算、政府采购、国库集中支付、内部审计工作。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重大装备。管理基本建设及重大专项投资。承担综合统计和局内专业统计归口管理。负责自然资源系统内部审计、各类专项资金、重大项目等审计监督工作。

第五条  县自然资源局行政编制7名。其中:局长1名,副局长2名,总规划师1名。

机关工勤人员控制数1名。

第六条  理塘县自然资源局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七条 本规定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理塘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201941日起施行。